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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监察委员会关于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情况的报告

来源:浙江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1-06-22

  浙江省监察委员会关于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情况的报告 

  ——2021年5月25日在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浙江省监察委员会主任  许罗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党中央关于地方监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的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按照本次会议安排,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听取省监委专项工作报告。下面,我代表浙江省监察委员会报告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情况,请审议。

  加强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深化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一环。省委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重要论述,按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有关工作要求,坚持从政治的高度认识和把握追逃追赃工作,将其纳入反腐败工作总体部署,全面加强组织领导。省委主要领导高度重视、亲自谋划、靠前指挥,多次听取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汇报并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省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建立健全追逃追赃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省监委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省委的部署要求,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支持下,依法推进反腐败国际合作和追逃追赃工作,为我省纵深推进清廉浙江建设,持续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了有力支撑。

  一、主要工作情况

  省监委坚持标本兼治、追防并重,坚持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坚持依法履行职责,省市县三级联动,统筹各方力量资源,协同推进我省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2014年至2021年4月,全省共从80多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外逃人员1079名,包括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251名,“红通人员”15名,其中我省8名“百名红通人员”已成功追回5名,追赃挽损约40亿元。特别是2017年1月省监委成立以来,全省追回外逃人员862名,包括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233名,“百名红通人员”3名,追赃挽损约34亿元,追回人数、追赃金额持续增长,新增外逃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数量明显下降,全省党政机关国家工作人员“零外逃”,我省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

  (一)发挥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建立健全追逃追赃协调机制

  根据党中央关于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的部署要求,强化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2015年4月,省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建立追逃追赃工作协调机制,由省纪委牵头,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省组织人事部门、省外办、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等为成员单位,设立省委反腐败协调小组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把发散的职能、分散的力量聚集起来,形成集中统一、高效顺畅的协调机制。

  根据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要求,省监委与省纪委合署办公,统筹协调全省追逃防逃追赃工作,2017年8月省监委在全国率先设立追逃追赃室,专司追逃防逃追赃工作;每年召开省追逃办会议,制定追逃追赃年度计划和工作要点;在中央追逃办的指导下,省追逃办建立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将44起案件纳入督办范围;多次举办全省追逃追赃工作培训班、《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学习研讨会,不断提升业务能力。各市监委通过专设或合署办公方式全部设立追逃追赃机构,配齐配强工作队伍。

  按照“天网行动”统一部署,省监委和各成员单位密切协作、合力攻坚,省检察院、省监委先后牵头部署开展职务犯罪追逃追赃专项行动;省公安厅积极协同做好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持续深入开展“猎狐行动”;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会同省公安厅等相关单位开展预防、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向境外转移赃款专项行动;省组织人事部门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省法院、省司法厅等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开展追逃案件审理判决、刑罚执行等相关工作,形成了上下贯通、横向协作、内外联动的良好态势。

  (二)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推进追逃追赃工作

  坚持依法追逃。省监委切实履行宪法和监察法赋予的职责,承接原由省检察院负责的职务犯罪外逃案件,依法履行职务犯罪追逃追赃案件主办责任。根据国家监委部署,2019年以来连续三年组织全省监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追逃追赃专项行动,共追回外逃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186名,其中涉嫌职务犯罪的外逃人员27名。

  强化工作规范。根据监察法赋予的权限,依法调查外逃人员涉嫌职务犯罪事实,收集和固定证据材料,做到证据要件、标准符合我国和开展执法合作相关国家的法律要求。经国家监委指导和审核,制定省级层面追逃追赃协调机制工作规则和《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办理追逃追赃案件工作规程(试行)》等规范性文件,加强和规范全省监察机关追逃追赃案件办理工作。

  有效衔接司法。与相关司法单位强化工作协同,依法开展审查起诉、审理判决、追赃挽损、刑罚执行等相关工作,切实做好追逃追赃“后半篇”文章。依法保障外逃人员归案后的合法权益,做好律师代理、诉讼权利保障、法律援助、教育矫正等方面工作。 坚持追逃与追赃并重,会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积极开展追赃,国家监委引渡第一案姚锦旗案追缴涉案款物价值上亿元,中国银行台州市椒江支行原记账员叶卫战案追赃3000余万元,绝大部分追逃案件追赃已经到位,实现“人赃俱获”。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主动投案、积极退赃的外逃人员依法从宽处理,对拒不主动投案的依法缉拿归案并予以严惩。

  (三)持续发力、逐案突破,对外逃腐败分子一追到底

  连续七年开展“天网行动”。多次开展外逃人员大起底工作,全面摸清底数,不断夯实国内基础工作。实行专人专班、一案一档、因案施策。职务犯罪追逃案件挂图作战,重要情况及时报告,集中会商,合力攻坚,坚决将外逃人员一追到底、追缉归案。2017年12月,杭州市监委和公安机关坚持不懈开展基础排查,最终锁定“百名红通人员”、省委党史研究室原干部周骥阳藏匿国内,成功将其缉捕归案。全力突破外逃陈年积案,省监委成立以来全省追回外逃10年以上的涉嫌职务犯罪国家工作人员31名。

  聚焦重点案件。强化组织协调,集中各方资源,扎实开展重点个案攻坚。2015年9月,潜逃美国14年的“百名红通人员”、原温州市明和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进军被强制遣返回中国。2016年11月,我方与多个国家开展合作,中央追逃办全程统筹和指挥,我省监察、公安、检察等机关通力协作,劝返、遣返、异地追诉多管齐下,使外逃13年辗转6国1地的“百名红通人员”头号嫌犯、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回国投案,这是我国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标志性成果。2017年4月,宁波市监委持续集中力量攻坚,“百名红通人员”、宁波远望技工贸公司原副总经理李世乔回国投案。2019年5月,省市两级监委、公安和司法机关合成作战,促使“百名红通人员”、杭州市西湖区公安分局原干部莫佩芬回国投案。

  突出重点领域。不断加大对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和基层自治组织等重点领域涉腐外逃案件的追逃力度。2019年以来聚焦金融领域的外逃职务犯罪案件,综合运用法律震慑、政策感召、亲情感化等手段着力追逃追赃,成功使外逃25年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分局原干部袁国方于2019年4月回国投案,外逃27年的中国工商银行丽水市青田县支行原会计邹文海于2020年10月回国投案,并抓获潜逃20年的中国银行舟山分行原工作人员徐鹏军等金融机构外逃人员。

  (四)积极参与反腐败国际合作,综合施策推进追逃追赃工作

  深入学习研究有关国家法律和国际规则,依法开展引渡、遣返、劝返、异地追诉等工作。充分发挥引渡这一利器作用,“天网行动”开展以来,成功从保加利亚、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家引渡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嫌疑人13名。2018年11月,在国家监委的统一部署和直接指挥下,省市两级监委和公安、司法等机关密切配合、合力攻坚,三赴保加利亚开展对接协作,将绍兴市新昌县原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姚锦旗从保加利亚引渡回国,这是国家监委成功引渡第一案,也是我国首次从欧盟成员国引渡职务犯罪嫌疑人。

  积极参加国家监委、公安部等部委组织的对外执法合作,全省先后派员参加国家部委出境团组140余批次,与有关国家开展合作,成功追回外逃人员150余名。2019年7月,我省参加国家监委首次组织的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集中缉捕国际合作,成功推动柬埔寨警方将侵害群众利益的衢州市衢江区莲花镇涧峰村村委会原主任詹伟胜以及台州市椒江区下陈街道同心村原村支部书记项亨达等缉捕并遣返回国,人民群众拍手称快。在国内外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坚持疫情防控和追逃追赃“两手抓两手硬”,2020年4月,省市监委和公安机关共同努力,通过中越执法合作和边境警务合作,抓获并遣返外逃越南不到两个月的中央追逃办挂牌督办“红通人员”、交通银行温州分行原信贷主管胡亦品。

  (五)坚持追逃和防逃并重,关口前移筑牢防逃堤坝

  科学设置防逃程序。牢固树立“防住一个,等于追回一个”的理念,在干部日常监督、出国审批、证照管理、审计、巡视巡察、执法办案等环节,加强对重点人员的风险评估,依法采取防逃措施。2017年7月,在省监委的统筹协调和直接指挥下,成功阻止丽水市青田县人防办原副主任郭永军出境外逃,并在12小时内将其抓获。

  扎紧制度笼子。省监委协同省公安厅、省组织人事部门、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等单位,围绕人、证、钱等重点,严格落实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证照集中保管、出国(境)审批等制度,努力做到“应备尽备”“应交尽交”“应审尽审”。会同相关单位开展“一人多证”和违规获取外国身份集中清理整治工作,推动完善公职人员监督制度。进一步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建立健全大额可疑交易核查、反洗钱资金协查机制,努力实现赃款在境内藏不住、向境外转不出。

  推动防逃工作全覆盖。按照监察法规定和国家监委关于防逃全覆盖的要求,注重对重点人员和关键领域的监督管理,强化对掌握审批权力、资金拨付等重要岗位人员的防逃工作。积极稳妥开展防逃全覆盖试点工作,指导各市县加强村“两委”人员等新增监察对象证照管理,依规审批出国(境)事项,着力将新增监察对象纳入防逃体系。

  二、体会和思考

  我省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取得重要成果,根本在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得益于国家监委的统筹协调和省委的高度重视,得益于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大力支持,得益于省、市、县三级监委和公安、检察、法院、组织人事部门等单位的通力协作。工作实践中,我们有以下初步认识和体会:

  一是必须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追逃追赃工作决策部署。党中央的鲜明立场、坚决态度和强有力措施,是做好追逃追赃工作的根本保证。必须一以贯之学深悟透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和强化党对追逃追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人民立场和群众路线,确保追逃追赃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

  二是必须持续推动制度优势转化为追逃追赃效能。追逃追赃工作质效持续提升,监察体制改革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要继续深化改革,充分发挥省委反腐败协调小组追逃追赃机制作用,进一步整合各方力量资源,使追逃追赃工作体制机制更加系统集成、协同高效。

  三是必须严格依法开展追逃追赃工作。法治是腐败治理的内在要求。必须不断提升追逃追赃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善于运用法律手段,严格规范办案程序,使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是必须充分把握浙江有利条件开展追逃追赃工作。深入推进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必须立足浙江实际,因地因时制宜,充分发挥我省经济外向度高、对外交流广泛、数字化改革先行等特点和优势,有力推动精准追逃、有效防逃。

  同时,我们也清醒看到,追逃追赃工作已经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还存在需要克服的困难和加强的方面。

  一是面临的国际环境更加复杂。有的西方国家从意识形态和实际利益出发,与我们合作的政治意愿不强,消极应对我们提出的追逃追赃个案合作请求,甚至阻碍外逃人员回国投案,引渡、遣返等国际合作存在障碍。

  二是追逃追赃手段需要进一步探索。我省成功追回外逃人员主要通过劝返方式,以引渡、遣返、异地追诉等方式开展追逃追赃相对较少,部分外逃人员境外藏匿地锁定难,境外赃款查找难、冻结难、追缴难问题比较突出,职务犯罪缺席审判和违法所得没收工作仍需探索推进。

  三是防逃全覆盖格局需要进一步健全。监察体制改革后,新增监察对象大幅增加且存在管理“盲区”,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等相关防逃制度还需更加严密,部分新增监察对象尚未有效纳入防逃体系,防逃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

  四是追逃追赃工作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办理追逃追赃案件过程中的法法衔接还有待加强,一些追逃措施在工作衔接上还存在一定障碍。追逃追赃协调机制部分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同机制还需进一步顺畅,防逃预警、应急处置等机制建设还需要持续深化。

  五是专业化水平和能力需要进一步提升。追逃工作人员多数为兼职从事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相关实践经验还比较缺乏,对国际规则和有关国家法律研究运用还不够,开展国际司法执法合作和对外沟通协作能力等方面存在短板。追逃防逃任务重、难度大与专业力量不足的矛盾还一定程度存在。

  三、下一步打算

  当今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正在加速演进,世界进入动荡变革期,追逃追赃工作所处的外部环境更加严峻复杂,对监察机关依法履职提出更高要求。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省监委和地方各级监委将一以贯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以建设“重要窗口”的使命担当,锲而不舍地推进追逃防逃追赃工作。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进一步健全追逃追赃工作机制。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重要论述,坚决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强化党对追逃追赃工作的全面领导、全程领导,不断健全完善防逃预警、应急处置等制度机制,充分发挥各级监委的统筹协调作用,整合公安、检察、法院、组织人事等各方面力量,进一步提升追逃追赃工作质效。

  (二)依靠省人大支持,自觉接受监督。省监委将继续加强与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沟通,及时通报重要情况,反映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认真办理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代表议案建议,全力推动追逃追赃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强化信息公开,主动接受各界监督,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回应社会关切。

  (三)牢固树立法治意识,不断提高追逃追赃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树牢法治意识、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严格依法收集证据、查清事实,依照法定程序采取追逃措施,依法保障外逃人员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追逃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法法衔接工作机制,着力解决追逃追赃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会同司法机关梳理筛选合适的追逃案件,推动用好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等制度。积极运用法律手段,通过引渡、遣返、执法合作等方式推进国际追逃追赃工作。

  (四)加快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一体推进追逃防逃追赃工作。紧盯“百名红通人员”以及中央追逃办、省追逃办挂牌督办案件,组织开展重点个案攻坚,加大对国企、金融、政法和民生领域外逃腐败分子的追逃力度。压紧压实防逃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有序开展公职人员防逃全覆盖试点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将全省所有监察对象纳入防逃体系。强化数字赋能和整体智治,进一步织密防逃网络。加大反洗钱和执法办案追赃力度,积极探索运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等方式,多管齐下追赃挽损。

  (五)打造高素质专业化追逃追赃工作队伍,加强监察机关自身建设。更加注重追逃追赃机构队伍建设,选调专业人员充实力量,加强追逃防逃追赃工作信息化建设,强化培训教育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专业化能力水平。完善自身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制约体系,对执法违法行为“零容忍”,持续防治“灯下黑”,着力打造一支政治素质高、忠诚干净担当、专业化能力强、敢于善于斗争的追逃追赃干部队伍。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省委的坚强领导下,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支持和监督下,省监委将忠实履行宪法和监察法赋予的职责,认真落实本次会议审议意见,进一步加大统筹协调力度,积极整合各方面力量,推动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取得更大成果,不断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纵深推进清廉浙江建设,为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作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