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纪违法事实:
沈慧霞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83.45万元归个人使用,未超过三个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挪用公款132.57万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严重,涉嫌挪用公款罪。2022年3月,沈慧霞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5月至2021年10月,沈慧霞利用负责财务的职务便利,采用私自支取现金、拖延支付等方式,挪用长兴县委统战部公款132.57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中120.77万元至今未归还。2022年7月28日,沈慧霞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违法所得依法处理。
忏悔录摘要:
共产党员本该是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的,是不拿不贪一根针一根线的,是公平正义清正廉明的,是群众所信赖和信任的。可是我不甘于生活现状,追求金钱,致使自己逾越了纪律底线,触犯了法律,忘记了对党忠诚的誓言。我的行为不仅给家庭、单位造成了创伤和损失,也给长兴抹了黑。我愧对亲人朋友、愧对领导同事、愧对党和组织。
(长兴县纪委监委)